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93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徐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该公司招聘业务员后集中培训,教授业务员通过利用QQ、微信寻找被害人,谎称自己是专业看风水先生,以免费看手相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付费看生辰八字、购买请佛产品等,骗取被害人财物。
陈某某(另案处理)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联业务公司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招聘业务员从事上述诈骗活动。该公司有业务员、组长、经理等级别,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冒充风水先生直接实施诈骗。组长负责全组业绩,帮助业务员实施诈骗,并从全组业绩中提成。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至2019年7月,诈骗被害人简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3502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彭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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