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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路**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龙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到2019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将会启动S17S18**路**板块项目征拆,而龙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正好属于此次征拆安置范围。龙某某为了骗取更多的国家征拆安置资金,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迁户口”的方式骗取征拆款。2018年4月,龙某某通过喻某某介绍找到黄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商量办理“假结婚”,并约定骗取征收款成功后,龙某某给黄某某3万元到5万元作为报酬,还享受社保和医保待遇,黄某某同意。2018年4月28日,龙某某与彭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同年5月7日,龙某某与黄某某签署了一份《婚姻协议》,双方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期为二年,征收后承诺兑现后再办离婚手续。然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龙某某还将黄某某的户口迁至自己户头下。2019年10月份,龙某某户头部分征拆款人民币144600元(包括135000元购房补助和9600元室外设施补偿)补偿到位后,龙某某分给黄某某人民币30000元作为报酬。2020年6月16日,龙某某户指标房、社保资金等还未发放即被**街道干部发现并报警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19日,龙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44600元,彭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龙某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首、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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