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五金店。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5 日, 在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下凹村吉滨五金店,朱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彭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枪支的信息,通过微信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 元挥霍。2020年5月22日,民警抓获彭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只有将被害人的转账款提取现金这一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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