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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到湖南省**委跑项目为由,开具虚假的燃气报批服务费缴款书发票骗取王某某现金12600元。案发后彭某某主动退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合伙协议、居间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罪,但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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