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乡**村**组**号,住建始县邺州**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骆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组织人员参加洪某某所在公司在郑州市、北京市、延安市召开的三次会议,骗取参加会议人员的备案费共计51.52万元。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受骆某某的委托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并将参加会议人员交的备案费交给骆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