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祁东县**医院法人代表、董事长,湖南省祁东县人。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监察留置看护管理支队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玉合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玉合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某,湖南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祁东**医院系衡阳市卫计委批准的一家非营性二级综合民营医院,于2016年元18日开业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2016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代表祁东**医院与祁东县**中心签订医保合作协议,是祁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救助定点医院。2019年5月份经省纪委抽样核查,祁东**医院通过冒名顶替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5.63万元、重复结算套取医保资金5.89万元、多计费用套取医保资金7.16万元、挂床住院套取医保资金0.99万元,意外伤害转普通住院套取医保资金5.92万元。经查,湖南省祁东县祁东**医院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以冒名顶替、重复计算、多计费、挂床住院、意外伤害转普通住院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709258.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彭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对于彭某某在祁东**医院担任董事长期间,是否单独实施或授意、纵容该医院的职工、患者实施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体格影片等涉案财物退还至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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