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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贩卖毒品)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镇**路**号,原系赣州市**局**局**所协警(2013年至2018年6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章贡分局执行逮捕,逮捕后羁押在大余县看守所,2019年11月2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2月13日从大余县看守所转送至赣州监狱服刑。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安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5日晚刘某东(另案处理)欲吸食毒品,遂通过电话、微信形式联系时任赣州市**局**分局**所的协警彭某某。彭某某受刘某东请托后,用微信联系一微信名为“老温”(真名温某阳、在逃)的宁都籍男子联系毒品。在“老温”联系毒品期间,刘某东将500元购毒款通过微信发给彭某某,后由彭某某通过现金形式转付给“老温”。当晚刘某东在“老温”处购买得一小包冰毒;2018年2月23日,刘某东欲吸食冰毒,遂再次通过电话、微信形式请彭某某购买冰毒。彭某某受到请托后遂介绍陈某(绰号“猴子”、已判刑、因病未收押)给刘某东,并将陈某的电话号码以及微信推送给刘某东,当晚刘某东用400元在陈某处购得冰毒一小包;2018年3月10日,刘某东欲吸食冰毒,遂再次要求彭某某购买“一红(麻古)一白(冰毒)"的毒品。彭某某收到请托后,联系贩毒人员陈某。当时陈某所在地与刘某东所在地路程较远,因此陈某提出至少要购买1200元的毒品才会送。彭某某遂将陈某的信息告知刘某东。刘某东收到彭某某回复后与其朋友共同筹资1200元,并先后分两次将购毒款转账至彭某某微信。彭某某收到购毒款后,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知足堂附近与刘某东见面。稍后,陈某派人将毒品携带至彭某某与刘某东当时所在地(水南娱乐城),当晚刘某东从陈某处购得冰毒两包、麻古两小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彭某某在居间介绍、代购毒品,在收取、发送毒资时有截留毒资获得牟利的行为,也无法证实毒品是彭某某自己的,也无法证实彭某某是受贩卖毒品的上家委托向吸毒人员介绍、代购毒品。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上家温某阳未到案、上家陈某则供述没有卖过毒品给彭某某及通过彭某某卖毒品,同时本案运送毒品人员也没有抓获,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移送扣押的物品退回安远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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