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2********,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系攀枝花**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分公司驾驶员。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彭某某与杨某某合谋,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管理车队职工和审核考勤工资表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考勤表、帮助杨某某逃避检查的方式,掩护杨某某长期不在岗的事实,从而实现二人骗领杨某某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的目的。期间,彭某某和杨某某骗领**分公司财物共计157155.49元。2019年5月28日,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彭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1920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9203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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