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汨罗市人,现住湘阴县**镇**路**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湘阴县**镇多次以写单的方式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杨某某、黄某某、甘某甲、吕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甘某乙、甘某丙、甘某丁、周某某等码民投注,转投上线刘某某(在逃),从中抽头渔利,涉案金额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接受码民投注地下六合彩的金额
彭某某供述接受下线码民报单共计7万余元,杨某某等11人证明共向彭某某报单投注5.78万元,其中,微信转账4万余元;而目前提取的彭某某微信账单证明交易金额仅2.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不一致,无法准确认定彭某某接受报单的金额。
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转投到上线的金额无法查实
从提取到的微信账单中体现彭某某与刘某某的交易金额达9.6万元,但彭某某辩称除投注的码金交易外还有她向刘某某借款的记录也在其中,因刘某某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能印证或排除彭某某的供述,因此,彭某某投注到上线的金额无法查实。
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接受下线码民报单投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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