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1、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梁某甲在审核、审查、办理梁某乙申请三百万贷款一事中,从刘某某(已判刑)处得知,该次贷款申请的实际使用人是绵阳高新区的吴某某,因吴某某在银行的征信不过关,本人无法申请借款,但能提供抵押担保物担保,后向某某、罗某某、彭某某(主要调查人)三人到绵阳对吴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考察,了解抵押物周边的房价及经营情况,认为吴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贷款三百万足值,可以放贷款。刘某某在替吴某某办理贷款申请的过程中,伪造了钢材购销合同,划款授权书等虚假资料,于2014年1月21日,以其女友梁某乙的名义向广元市**区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三百万。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员彭某某,次调查人员梁某甲、审查人员罗某某、审批人员向某某四人组成的**信用社审贷小组,未对梁某乙申请贷款资料中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意发放该笔贷款300万。造成该笔贷款300万放出后吴某某未按时还本付息,致使信用联社对该笔贷款到法院起诉以资抵债,三次流拍后信用联社以399万的价格收回该门面,尚欠税费70余万元未追回。
12、2014年1月,刘某某得知蒲某某准备贷款,与蒲某某联系上后,蒲某某称其名下陵江御苑门面323.54平方米准备抵押贷款,刘某某称可以把贷款办下来,具体金额要银行审核后才知道。并约定好给刘某某支付3%的费用。刘某某便准备蒲某某的贷款资料,并虚构贷款用途购买王某某的门面,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资料,向广元市利州区信用联社**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员梁某甲、次调查人员彭某某、审查人员罗某某、审批人员向某某四人组成的**信用社审贷小组,未对蒲某某申请贷款资料中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意发放该笔贷款500万。造成该笔贷款500万放出后蒲某某未按时还本付息,致使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到法院起诉。目前尚欠信用社本息共计600余万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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