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04年10月14日与同案人阮某某未婚生育一子阮某甲,后阮某某于2008年10月与被害人邓某某在本市登记结婚。彭某某在阮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其于2011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阮某乙,后两人一直共同抚养婚外生育的两个子女。2018年3月,彭某某因病住院手术期间,让阮某某作为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住院告知书等签名,且在与患者关系一栏均标注“配偶”或“夫妻”字样。2020年5月31日,彭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同案人阮某某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人亦表示愿意谅解其二人的重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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