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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园**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意图通过转手倒卖口罩谋取非法利益,后闻某某与彭某某取得联系,欲找彭某某购买20万只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为1.2元,闻某某分两次向彭某某支付货款24万元。彭某某拿到货款后,先后找李某某(已起诉)购买了5.2万只口罩,付款7万元,找鲁某某(已起诉)购买了6万只口罩,付款8.4万元。因彭某某购买口罩的单价高于其与闻某某约定的单价,彭某某向闻某某提出将口罩的单价改为1.4元,闻某某表示要先收到货再说。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将从鲁某某、李某某处购买的口罩欲通过快递发给闻某某时,被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彭某某尚未销售的112000只口罩予以扣押。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扣押的口罩均为不合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将全部货款退还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报告;4.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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