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平定县**烟酒茶商行个体经营者,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17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5月15日重报本院。
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将盗窃的贼赃(共计价值人民币11748元)卖至彭某某开设的**烟酒茶商行,得赃款7900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2009年8月至今,彭某某在平定县**镇**小区底商经营平定县**烟酒茶商行,经营范围:烟、礼品零售;酒、粮油、饮料、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2019年12月18日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到彭某某经营的平定县**烟酒茶商行,得知该商行收购酒后,遂将自己盗窃的茅台酒1瓶(1L装、43 度)、10年老白汾酒2箱(12瓶)、20年老白汾酒2箱(12瓶)、黄盖汾酒1箱(12瓶)、杏花青瓷酒2瓶、百年得顺酒1瓶、20年老白汾酒2瓶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748元)搬进商行,彭某某问其这些酒是从哪里来的,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告诉彭某某“他是收酒的。这些酒很多是家里的,有的是他在外面收下的老酒,他父亲得了脑梗,不让喝酒,现在把酒都拿出来卖掉,凑点儿医药费”。彭某某看了看这些酒都是真的,遂以7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破后,被盗物品均已追退失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就本案而言, 彭某某在收购牛某某的酒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酒是牛某某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彭某某供述,该在收购白酒前曾向牛某某询问过这些酒的来源,牛某某称这些酒有的是家里的,有的是他自己在外面收下的老酒,因此,彭某某才收购了牛某某的白酒。且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也供述“我没有主动告对方酒的来源,**烟酒茶商行那个男的问过我这么多酒是哪里来的,我说我是收酒的”。据此,认定彭某某明知是牛某某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证据不足。本案虽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获取到彭某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相关证据。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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