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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22501199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单元**楼**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在贵州省**集团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机场茅台酒专卖店负责人张某某(另处)的安排下,为方某某(另处)、杨某(另处)以他人身份信息、登机牌等信息材料违规购买茅台酒提供便利,事后以分成的名义给张某某、彭某甲好处费,期间张某某将收取好处费事宜交由彭某甲处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方某某共计向张某某及彭某甲行贿231875元人民币,其本人非法获利6万元人民币已上缴至公安机关;杨某共计向张某某及彭某甲行贿217558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张某某共计收受方某某、杨某好处费44943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张某某已上缴非法所得45万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预约购酒信息表、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旅客乘机信息统计表、微信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高端经理排班表、劳务合同、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万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蓬某某、王某乙证言;同案曹燕、杨玉润、张某某、杨某、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供述;

4.侦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照片。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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