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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邵武市**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退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邵武市下沙镇屯上村**号一院子内租用了一空地以及一个大空油罐,后其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未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将其收集来的废旧机油储存在该空地的空油罐内。至2018年10月份,其储存在该地的废旧机油达21吨,后因其租用的场地到期,在转移运输上述废旧机油时被邵武市生态环境局查获,经认定该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价格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收购废机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危险物质仍予以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但涉案废机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满足本罪要求的毒害性标准,且废机油有不具备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的特性,所以废机油不能认定为危险物质,同时其无证购买废机油亦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故彭某某购买、运输、储存废机油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废机油已由邵武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洁安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代为处理处置。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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