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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取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系复杂案件,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私自非法开垦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马郎社区汤池凹村小组大山处的土地共计12.737亩,被侵占土地被用于种植农作物。后经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彭某某拒不整改恢复,继续占用土地。经鉴定,被侵占土地中的7.325亩为防护林性质。另查明,彭某某在事后进行了植被补种、生态恢复。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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