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2月初开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一边申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一边雇请工人采用挖掘机挖掘的方式,在广西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垌心队风吹坳高岭挖毁林地,建设生产线和开采花岗岩石。经鉴定,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该处山岭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9.8915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到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高检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有关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彭某某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