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涟源市**镇龙**场****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10月10日经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葛蔓红,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涟源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在涟源市**镇**村***地段开办了涟源市**镇**采石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2012年,彭某某收购了李某某的股份,独资经营该采石场,继续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经鉴定,2015年至今,涟源市**镇**采石场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11.4亩(省级公益林)。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向涟源市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五万元。
2019年12月11日,涟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调查,涟源市**镇**采石场此前复绿面积达20多亩,且复绿苗木生长情况良好,成活率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租用土地协议、林权登记申请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权属证明、涟源市林业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彭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主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积极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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