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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7日退回厦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4日侦查重报。其间,本院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1月,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同安县**镇**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村林地70亩,承包期限经延长后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将该地块划分为四块分别使用,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四人各自种植龙眼树。1999年彭某丁去世,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三人对地块重新划分为三块。自2000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又陆续将各自种植的龙眼树毁坏,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红萝卜、西瓜等农作物。2011年7月,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将地块转让陈某某。转让后,陈某某经营的厦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前述地块内进行农业生产。2017年,陈某某在该地块上堆放土壤直至同年11月被查获。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非法占用地块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01大班030、050、090、100小班;2007年度森林资源建档小班一览表显示,01大班030小班林地属性为薪炭林,01大班050、090小班林地属性为果树林,01大班100小班林地属性为县级水土保持林。被不起诉人彭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94亩,均为一般林地;鉴定地块内的表层土壤及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厦门市森林公安局翔安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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