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号剑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剑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灵园,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包修建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川洞村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为赶工程建设进度,在业主方尚未完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份雇请邰某某使用挖机从川洞村屋脚老码头溪开挖林地修建一条农用机耕道至川洞寨上小学岔路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修建的机耕道占用林地面积9.096亩,其中防护林3.789亩,特种用途林2.613亩,其他林地2.694亩(商品林);被占用林地上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丧失林地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毁坏林木蓄积9.661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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