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室,系**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环环,浙江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15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7月1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同雷某某、张某甲等人事先预谋,准备到平定县扣押回收未付清余款的搅拌车。2018年8月14日15时许,彭某某伙同雷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武某某、贾某某、温某某等十余人分乘四辆车,窜至平定县阳泉**厂附近的公路上,将杨某某驾驶的搅拌车强行拦截,将杨拽到车下,并控制在王某甲驾驶的一辆黑色起亚越野车上,为防止杨某某打电话,又将杨的手机夺下,致使杨某某颈部、腕部、右小腿部受伤,后贾某某将杨某某的搅拌车开走。
当天下午,彭某某同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又开车带杨某某在附近寻找另一辆搅拌车,时间不长在平定县前社口红绿灯附近,发现王某乙驾驶的搅拌车,李某某、闫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等人将王驾驶的搅拌车强行拦截,并把王某乙从车上拽下,当王用手机打电话时,李某某、闫某某等人将王某乙手机夺下,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并把王某乙控制在李某某驾驶的红色菲亚特车上,由张某丙、刘某某、闫某某三人对王某乙进行看管,后王某甲将搅拌车开走。过了一段时间,才把杨某某、王某乙放走。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07年6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聘用彭某某为该公司**,负责山西地区的清欠工作。2012年至2013年,山西省平定县的张某丁以按揭方式购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车等设备。合同约定:在张某丁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所有;**向张某丁的贷款银行履行回购担保责任,在**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后,即代替张某丁向银行支付所欠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后,有权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本息代偿证明书》、《对账函》等文件确定的数额向张某丁追偿,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垫付款的利息由张某丁负担。合同签订后,张某丁未按期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向贷款银行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多次向张某丁追偿未果。**副总裁兼高管王某丙以电话会议形式安排彭某某将张某丁购买的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收回。
2018年5月15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四起民事诉讼,请求张某丁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0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四份民事判决,要求张某丁向**给付垫付款。
2018年6月1日,由雷某某实际经营的太原**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与**签订《设备维修、运输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太原**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指定设备的查找、维修、运输工作。
2018年8月14日下午,彭某某通过GPS定位确定张某丁购买的两辆混凝土搅拌车的行驶轨迹后,与雷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温某某、刘某某、张某丙、闫某某、贾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在平定县冠山镇阳泉**厂加油站路段强行拦截杨某某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通过强拉硬拽的方式将司机杨某某从混凝土搅拌车上拽下,将杨某某手机抢走,并采用推打、拖拽、摁压方式将其控制在王某甲等人驾驶的机动车上,致杨某某颈部、腕部、右小腿部受伤。在平定县冠山镇前社新村口路段强行拦截王某乙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采用相同方法对王某乙进行控制。之后,将两辆混凝土搅拌车驾驶至**位于山西省交城县的仓库。当日下午,两辆混凝土搅拌车驶离平定区域后,彭某某等人才将两人释放,控制时间约50分钟。
本院认为,彭某某作为**聘用的**,其受公司委托回收混凝土泵车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虽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获取到新的证据,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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