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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拘禁案)_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8********,汉族,****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南北大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8日,委托武某某、刘某某等人对杨某某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要债,在委托过程中彭某某与武某某双方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配合武某某对杨某某实施要债,致使杨某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总还款金额为70000余元,还写下15万元的欠条才得于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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