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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土家族,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3********,中专文化,龙山县**局原副书记,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常与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打猎。2007年的一天,时任龙山县**局副局长的向某某通过民警潘某某拿到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收缴的自制猎枪一支,并将该猎枪送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猎枪藏于其位于龙山县**公司宿舍的杂物间,平时持该猎枪与向某某、田某甲等人一起打猎,并击发该猎枪。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某持该猎枪与田某甲等人到山上打猎,当天在田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吃饭,便将该猎枪交给田某乙保管。田某乙将该猎枪藏于其位于龙山县********号的家中,方便彭某某随时来取枪用于打猎。

2019年上半年,彭某某到田某乙家中取回该猎枪,将该猎枪拆散后丢弃在龙山县**镇望乡台一处水塘内。同年12月25日民警在该水塘打捞出该枪支。

2020年1月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打捞到案的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接到龙山县**局政委的电话,主动在政委的带领下到凤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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