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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金沙县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民警在金沙县大田乡大田村凉风组通组路上,发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携带一支枪支,将其当场查获。彭某某供称其所携带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2013年其父亲过世后由其保管。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被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枪支而持有,数量为壹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因彭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枪支系继承所得且其并未使用该枪支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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