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10月27、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郪江河中江县万福镇中三村河段,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通过用地笼网的方式捕鱼。2020年9月8日,中江县公安局民警现挡获正在收取地笼网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并查获地笼网11副,渔获若干。经中江县农业局渔政工作人员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非法捕捞小龙虾0.431kg、鲶鱼0.232kg、杂鱼0.12kg、螃蟹0.342kg、田螺17.613kg、黄颡鱼0.143。经中江县发改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捕捞渔获总价值397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修复受损渔业资源。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修复受损渔业资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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