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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采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网,在天然水域广安市广安区**段捕鱼,共捕获鲫鱼、大鳍鳠(俗称石扁头)等水产品共计23条(只),共重2.299公斤,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证,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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