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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4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船至中方县舞水河顺福滩河域,使用三层刺网捕获细鳞华鲮鱼、鲫鱼和黄颡鱼(俗称黄刺骨)各一尾,共计重100克,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归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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