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4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船至中方县舞水河顺福滩河域,使用三层刺网捕获细鳞华鲮鱼、鲫鱼和黄颡鱼(俗称黄刺骨)各一尾,共计重100克,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归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