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豫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宿豫区大兴镇兴盛街彭二水产门市内,在明知收购的野生动物为非法狩猎所得,仍然从钱某某等人处收购野生动物,并将收购的野生的动物出售给吕某甲、吕某乙父子,从其水产店内查扣到野生鸟类死体17只。经鉴定,山斑鸠(3只)、珠颈斑鸠(6只)、黑水鸡(红骨顶)(1只)、[树]麻雀(6只)。现查明彭某某收购斑鸠类野鸟至少60只、黑水鸡4只、黑翅鸢1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附: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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