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户籍住址: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配置中药需要,在明知“炮山甲”为穿山甲制品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许可,以其经营的资中县**镇**村第二卫生室的名义,向资中县**医药有限公司非法购买了2000元250克的“炮山甲”。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彭某某将其中70克“炮山甲”配置入中药,相继售卖给病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卫生室查获未销售的180克“炮山甲”。
2019年10月29日,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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