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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社住家附近和山中安置多个自制捕猎工具,捕猎鼬獾、黄鼠狼、野鸡等野生动物二十余只,并将部分捕猎的野生动物销售获利。2019年9月6日彭某某在嘉陵区安平镇街上贩卖野生动物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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