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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发现其广安区**乡**村**组新农村附近河边土里栽种的旱地秧苗老是被鸟儿吃,便于2020年4月7日上午9时许,在其旱秧地两侧树立了两张捕鸟网(其中一张捕鸟网大约有8.7米长、4.4米高,网眼大概有4平方厘米大小;另一张捕鸟网大约有12.8米长、4.8米宽,方形网眼,网眼大概有4平方厘米大小)阻挡鸟儿进入旱秧地。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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