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湘潭市岳塘区**,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下摄司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10月12日晚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手机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约定在前往湘潭县**镇**村的朋友家玩的路上顺便打几只鸟吃,次日,彭某某携带气枪与吴某某一同驾驶了车牌号为湘C*****的黄色奇瑞小车在**镇**村,彭某某负责指引吴某某驾驶车辆追寻野生鸟类踪迹以及使用气枪狩猎野生鸟类、捡拾野生鸟类;吴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在狩猎过程中其二人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抓获。经湘潭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部门的分析核对,被猎捕的野生鸟类类别为斑鸠(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乌鸫(无保护等级),经湘潭县林业局的认定本案涉案枪支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自2O18年8月1日起至2O20年7月31日止,为湖南省禁猎期,禁猎区域为湖南全省行政区域。

本院认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