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七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了保护农作物,在温岭市**镇**村村部西边200多米的田里张网捕鸟,至5月29日被查获止,共捕获六只鸟类。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六只鸟类,其中两只为乌鸫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一只为虎斑地鸫、两只为领雀嘴鹎、一只为乌灰鸫,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温岭市**镇**村村部西边田地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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