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桂林市**食品经营部**,群众,户籍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号,现住桂林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8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桂林市**食品经营部租用桂林市**集团第二针织厂第二直造车间为仓库,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实际**。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彭某某在没有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桂林市**食品经营部的名义多次大批量从湖北**盐化有限公司、湖南省**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食盐,后向桂林市多家食品经营店销售食盐6.65吨,向桂林市从事腌制酸菜等食品加工的商户销售食盐14.425吨。2018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从该仓库中当场查获食盐共计83.25吨,其中,湖南省**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天加碘精制盐28.7吨,湖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加碘精制盐54.55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案立案查处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依法废止。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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