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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2021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刘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提出其所居住的小区有很多人购买地下六合彩,可以叫人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处购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表示同意。12月7日,刘某某找到在衡阳市恒大绿洲开牌馆的尹某某,问其是否愿意购买地下六合彩,尹表示同意并约定由刘某某先下注尹再付款。同日,刘某某将尹某某要求下注的图片、生肖、数字通过微信转发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尹某某未付款的情况下,联系“soso酒吧陈”为其在地下六合彩平台下注但未中奖,8日,尹某某微信转给刘某某下注款9000元,此款在转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后又转给了“soso酒吧陈”。9日,尹某某再次采用同样方式下注又未中奖,10、11日,尹某某微信转给刘某某下注款15000元,此款在转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后又转给了“soso酒吧陈”。两次下注共获得返利500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分得3750元,刘某某分得1250元。12日,尹某某又找到刘某某,要求为其购买43350元地下六合彩,刘某某将尹某某下注信息转发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尹某某未付款的情况下,联系“soso酒吧陈”为其在地下六合彩平台下注,因未中奖,尹某某拒绝付款。14日,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到尹某某的牌馆找尹追款,15日尹微信转款1000元、22日微信转款500元给刘某某。29日,刘某某再次到尹某某牌馆吵闹追款时,尹电话报警,刘某某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华兴派出所民警带回该所接受调查。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华兴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缴非法所得3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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