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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行医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乡村医生,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乐某某**乡**村**组,住址乐某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有为,四川开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9日,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唐某某因发烧经乐某某回澜镇龙溪卫生院诊断为感冒,就诊后无好转。27日上午9时许,唐某某到乐某某**药店就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测试唐某某体温显示为39.6摄氏度后,将唐某某带至其位于乐某某**乡**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对唐某某使用头炮曲松钠配葡萄糖氯化钠(5%规格)及清开灵进行静脉输液诊疗活动,并在**药店内为唐某某配口服药。当日17时许,唐某某高烧未退,其大伯邓某某帮唐某某从彭某某处取回彭某某使用板蓝根冲剂和维生素B6配制的药水。28日凌晨4时许,唐某某出现大小便失禁症状,后经送乐某某回澜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家中所提取“注射器”针头(K365-1A号)、“输液管”针头(K365-2A号)中检出的女性DNA与唐某某(K365-3号)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l.61x1021。经四川省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脏病死亡;彭某某对唐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唐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以轻微作用为宜,理论参与度建议拟为1%-20%。

另查明,彭某某具有《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临床内科,执业地点乐某某**乡**村卫生室;乐某某**乡**村卫生室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彭某某未获得乐某某卫生健康局“静脉输液业务备案”。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8.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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