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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行医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已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街**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为谋求利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为群众行医治疗并在**搭建棚进行输液治疗,其中有: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在其经营的医疗站内对就诊患者冯某某以静脉输液方式进行胃病治疗并收取医疗费用人民币10元,对就诊患者许某某以静脉输液方式进行头部血管病治疗并收取医疗费用人民币10元;于2020年3月31日8时许,在其经营的医疗站内对就诊患者**镇**村村民妃居(具体姓名不详)以一次性注射器以肌注的方式注射曲安奈德及安痛定药品进行痛风病治疗并收取医疗费用人民币35元;3月3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其经营的医疗站内对就诊患者周某某、吕某某以静脉输液方式进行治疗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9月18日被湛江市麻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次,于2019年5月13日被湛江市麻章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一次。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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