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号”运输船,明知是他人非法盗采的砂石仍多次帮助运输,6月8日被抓获,当场查获盗采砂砾900吨,鉴定价值人民币3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同案人殷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系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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