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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份以来,临沂市****有限公司**办事处工地上,刘某某等人组织机械、人员在兰山区柳青街道**路与**路交汇西南角的该公司的工地内非法采沙。宋某某组织机械、人员在工地内非法采沙并联系卖沙事宜,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为谋利安排车辆将该工地盗采的沙转运给史某某。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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