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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专科毕业,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弄**号。2012年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为了在浙江省温岭市和湖北省武汉市两地使用方便,花钱在武汉市伪造一本与其家庭所用户口簿内容相同的户口簿,并在武汉为孩子上学登记使用,后于2020年3月18日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E7窗口为其孩子办理身份证时,被窗口的工作人员审查时发现。经鉴定,该伪造的户口簿所用印章印文与真实的印文不相同,系假证。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于2020年3月18日16时某某,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E7窗口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到某某,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伪造的证件的内容与原件相同,具有坦白、认某某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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