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现住保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39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朋友在吉首市乾州威佳酒吧喝酒,期间喝了7-8瓶鸡尾酒。次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某、彭某乙等人从威佳酒吧出发往榕域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乾州245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146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彭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18.9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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