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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女,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40********,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犯罪嫌疑人彭某甲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到香溪镇菜场买菜,菜场工作人员郑某某不让其进入,争执后犯罪嫌疑人彭某将郑某某口罩拔掉并将菜场凳子搬走。香溪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等人接到郑某某报案后,赶到香溪镇塔山路彭某家,在执法过程中,彭某将民警张某某左手手臂处咬伤。经鉴定,民警张某某左上臂伤势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 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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