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14时许(端午节期间),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万山村委会八脑彭家村民在白塔河划龙舟时,碰撞到春涛镇滩头村委会吴家的一艘龙舟。吴家村另外两艘龙舟上的村民便先后划龙舟至渭洲码头找彭家村民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现场公安民警及政府干部等进行劝阻。彭家村十多人借故生非,从地上捡石头朝水中的吴家村民砸打,致使吴某某等人受伤。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从地上捡了一个石头砸打。经鉴定,吴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他等六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