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贵州省纳雍县**办事处**小区**的彭某甲家中开设麻将馆,该麻将馆内设一台麻将机供人赌博,并为赌徒提供餐食。2020年4月13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不断有赌徒到场参赌,彭某甲、彭某乙从中抽头渔利共计7700元人民币。彭某甲和彭某乙约定,每天抽取的头钱先由彭某甲记账保管,每一个月算一次总账,然后二人平分钱款。该麻将馆抽头的方法是打20元摸40元大牌翻倍的两门牌捉鸡麻将,每次抽取200元的头钱,吃晚餐时要另外多抽取100元,该麻将馆每天分时段分别抽取三次头钱,如果赌客通宵打麻将赌博,再另外多抽取两次头钱。2019年4月21日,该赌场在纳雍县**办事处**小区**的彭某甲家中开设时被纳雍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资26570元及用于赌博的麻将机一台,抓获赌徒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检查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到场参赌的只有3人且人员相对固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彭某甲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违法所得已上交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彭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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