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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年底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组的家中开设麻将室,以2.5元底注,打“赖晃”麻将的形式,组织不特定的群众赌博,彭某甲通过收取每名赌客5元桌子钱的形式营利。2019 年11 月20 日,民警在该麻将室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彭某乙等24 人,收缴赌具麻将机11 台。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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