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年底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的家中开设麻将室,以2.5元底注,打“赖晃”麻将的形式,组织不特定的群众赌博,彭某甲通过收取每名赌客5元桌子钱的形式营利。2019 年11 月20 日,民警在该麻将室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彭某乙等24 人,收缴赌具麻将机11 台。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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