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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绰号:“细八”、“光头八”,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住廉江市**镇**大道**号。2013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4日23时许,廉江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联合长山派出所到廉江市**镇**公寓清查,在该公寓**房发现有人赌博,现场抓获赌博人员潘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慈尧、彭某乙、吴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吴某丙、彭某丙、钟某某、某某、彭某丁、吴某丁及开设赌场人员彭某戊、彭某己、彭某甲。现场扣押彭某戊520元人民币及扑克牌一副;何某某赌资700元;彭某乙赌资200元;彭某丁赌资400元;吴某丁赌资300元;吴某乙赌资300元;彭某丙赌资200元。经核查,彭某戊于2019年初在和寮镇开办**公寓,其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从2019年2月中旬开始在**公寓**房以“大食小”、“炸金花”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每局牌局中抽水获利。期间彭某戊以每天200元的工资聘请彭某庚(在逃)、彭某己、彭某甲三人在该赌场负责“望风”工作。其中彭某庚已工作了两个多月,获利约10000多元;彭某己已工作8天,获利1600元;彭某甲工作了约20天,获利约4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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