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女,居民身份证4310221978********,197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地宜章县**乡**村**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15时许,**镇**村**组村民彭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彭某丙、周某某、彭某甲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对方身体,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序受伤。经调查发现,其间,彭某甲对杨某某的胸部、背部、头部进行殴打。2019年5月14日,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经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