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无业。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上午,被害人彭某乙在灌云县伊山镇彭跺村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因地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导致被害人彭某乙眼部、胸口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彭某乙左侧第5、7、8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害人彭某乙的伤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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