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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在莒南县**镇**村墓地,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其亲哥哥彭某乙因其母亲下葬的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将彭某乙打伤,致被害人彭某乙右耳廓部分缺损(缺损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25%),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赔偿被害人彭某乙全部损失共计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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