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2日16时许,在本市云潭镇平垌勒竹园村4号附近,彭某乙和彭某甲、彭某丙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李某某和彭某丁前来劝架,李某某被彭某甲捉住右手手腕拉扯,导致李某某右手手腕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未能充分证实彭某甲有故意伤害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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